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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汽车旅客运价并颁发《南昌市汽车旅客运价价目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商价字[2012]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28
实施时间: 2012-4-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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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南昌长运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1]968号)规定,经审核你公司上报的我市汽车旅客运价,核定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现颁发《南昌市汽车旅客运价价目表》,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此次核定的汽车旅客运价为最高限价,你公司可根据市场状况,将旅客运价向下浮动,确定具体执行运价。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运价一经确定,一个月内不得变动。具体执行运价应提前1周报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空调费、燃油附加费可按文件规定办理加收。
  二、中央空调费的收取问题
  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须经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间后,由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等级汽车客运站收取。停开或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汽车站不得收取空调费。
  三、燃油附加费收取问题
  (一)燃油附加费作为旅客运输的燃油差价,在票价外加收,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扣除票据费用后,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等费用。
  (二)你公司车站代收的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202号)执行,根据柴油价格变动情况,需要适时开征或取消燃油附加费时,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各车站在执行燃油附加费时,在车票上要分别标示出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不能将运价与燃油附加费混算在一起以一个金额体现出来。
  四、退票费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赣交综字[1997]29号、赣价工字[1997]61号文件规定执行。首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的,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首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五、这次票价核定后,应在车票正面标明车型,车型的分类按汽车旅客运价价目表类型执行,如“座席中型高一级”字样。
  六、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你单位要将此次批准的票价在车辆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和营运车辆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而乱加价、乱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八、其它未尽事宜均按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1]9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收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批的票价同时废止。随着国家、省对公路收费的清理整治,本次核定的我市汽车旅客票价也将随之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昌市汽车旅客运价价目表(省内班线)
  二、南昌市汽车旅客运价价目表(省际班线)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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