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调字[2012]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5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区(开发区)发改委(物价局)、政府纠风办、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8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2〕993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在全市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市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在全市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市物流领域价格行为,加强物流领域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我市物流领域良好价费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8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2〕993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全市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采取专项治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促进物流领域乱收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得到切实规范,物流发展环境明显好转,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物价局牵头的开展全市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市级协调组(以下简称市级协调组),市物价局局长为协调组组长,市政府纠风办、市商贸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为协调组成员单位,市级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价格调控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由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的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组,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须定期向市级协调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
  专项治理的重点范围是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货主违规收费的物流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分公司,以及向经营农产品摊主违规收费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努力在全市农贸市场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四、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物流企业与货主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除此之外,物流企业向货主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清理过程中,要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均予以清理。
  (一)规范物流企业与货主合同约定或协议收费行为。物流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收费。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任意向货主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与货主协商同意后,才能变更合同。订立合同或协议,并收取有关费用,应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收费后,物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货主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物流企业未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货主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物流企业应将所收取的费用登记入账,向货主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向经营农产品摊主收取的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强行收取物流服务费。三是未按国家规定,落实粮食、化肥等“三农”物资运输优惠政策的行为。四是物流企业向货主以油价、人力成本上涨为由收取的油费补贴、搬运补贴等费用,或是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为名收取的赞助费用。五是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向经营农产品摊主收取的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无条件返利等违规收费。六是其他与运输商品或销售农产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物流企业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制度。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向入场经营摊主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收费公示牌格式全市统一设定,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见附表4),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五、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2012年6月底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为6月底至7月上旬。物流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要对照专项治理的内容,对2011年1月—2012年4月向经营货主收费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表1)。自查自纠结果由企业于6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级发改、物价主管部门报告,县区(开发区)级发改、物价部门于7月中旬前向市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合检查阶段为7月中下旬。各县、区(开发区)协调组组织发展改革(物价)、纠风办、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总体情况于7月31日前报市级协调组。检查要覆盖本辖区符合专项治理范围条件的所有物流企业及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各县、区(开发区)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经营货主、农产品经营摊主的意见,要畅通投诉渠道,接受对物流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管理单位或企业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市级协调组组织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商贸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派出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严肃整改阶段为8月份。各县、区(开发区)协调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订立合同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结果。
  (四)建章立制阶段为9月份。各县、区(开发区)协调组成员单位要分类梳理专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统一上报市级协调组。市级协调组汇总分析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协调组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引导企业改善经营发展方式的制度措施,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各县、区(开发区)协调组于9月15日前向市级协调组报送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市协调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省协调组、市政府报整体工作总结。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市级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县、区(开发区)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专项治理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纠风办要对专项治理过程中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约谈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管理单位或企业和规范各项服务收费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畅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道路畅通和鲜活农产品进城最后1公里路程的畅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会同发改(物价)部门专项治理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市级协调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电子邮箱:11150615@;来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2楼,邮编330038;电话:0791-83986292。各县、区(开发区)协调组也要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核查,属实的要严肃查处。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市级协调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物流领域收费的制度措施,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推动物流领域环境进一步好转,促进全社会消费环境健康发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复制推广物流标准化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模式的函 2021/7/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4/1/1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73 2017/8/7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 湘价商[2012]10 2012/7/9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进物流龙头企业总 武政办[2013]17 2013/1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 湘地税函[2003] 2003/9/4
关于加强物流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 2023/2/8
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发改经贸[2019] 2019/2/26
关于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6] 2016/7/29
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发改经贸[2016] 2016/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