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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商发[2012]7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30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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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电量和加价标准
  (一)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为180千瓦时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不加价;第二档电量为181-350千瓦时,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第三档电量为351千瓦时及以上,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综合考虑用电季节性差异等因素,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具体办法为:年累计用电量在2160千瓦时(180千瓦时×12个月)及以下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350千瓦时×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累计用电量在4201千瓦时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执行。
  (三)现行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一年阶梯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居民用户因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表计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在同一执行周期内实际用电月份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执行相应的分档电价标准。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我省实行 “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不得提高。
  (三)对已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26分。
  (四)对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实行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电量政策,通过直接提高困难群体低保补贴标准的措施予以落实,补贴标准每月提高5元,具体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执行时间
  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相对应的抄表时间为一个周期)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加快对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程,提高我省居民用电抄表到户率,为全面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同时,要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电量电费信息告知和查询服务,供居民核对交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舆论宣传和价格政策的解读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对居民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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