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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12]8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7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1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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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
  (二)特殊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同时按照上述倾斜调整规定累加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其他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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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2年7月24日
为何未有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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