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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2012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76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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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和《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粤卫办〔2011〕73号)等规定,我局对省医药采购中心《关于请核定201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的函》(粤医采〔2012〕3号)所报送的价格进行了审核,现将其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3697个基本药物价格为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见附件),全省所有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对外销售药品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公布的同企业、同剂型、同规格所对应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二、采购周期内,如发生政府最新零售价政策性调整,按照粤卫办〔2011〕73号规定,由采购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药品采购价及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如采购周期内接到有关品种的价格投诉,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议决定。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所公布的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与实际出厂价格、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差异大、集中采购价格偏高等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四、本通知同时在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广东医药价格协会网()上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登陆查询并执行,附件公布的药品信息有误的,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至本次采购周期结束止。
  附件:广东省2012年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

相关附件:
广东省2012年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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