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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7-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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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后的发票设置及适用范围
  简并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按照发票名称共设置16种发票,有46个版面,具体票种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机打发票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和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两种),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税务机关为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和其他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符合委托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2.卷式机打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76mm×177.8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含兑奖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含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二)通用定额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8种),规格为175mm×70mm,联次为单张两联,即记账联和发票联,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三)暂时保留的发票
  1.按照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要求暂时保留的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规格为241mm×177mm,联次为四联,即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和存根联,分别由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认定的代开货运发票中介机构开具使用。
  2.按照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88号)的要求暂时保留的发票
  (1)《保险业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和业务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规格为240mm×152.4mm,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和业务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0mm×152.4mm,联次为三联,即记账联、发票联和购付汇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规格为240mm×152.4mm,联次为三联,即记账联、发票联和购付汇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规格为240mm×152.4mm,联次为三联,即记账联、发票联和购付汇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规格为240mm×152.4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代理国际航空机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4)《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6种),规格为150mm×70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存根联),适用于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运营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5)《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规格分为76mm×177.8mm(200份/卷和500份/卷两种)、210mm×127mm、190mm×127mm和210mm×297mm四种,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联次为四联,即发票联、业务联、记账联和存根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7)《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联次为四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副联和业务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检验以及公证检验等业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上述发票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国家税务总局与保监会、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协商明确后,再作出相关规定。
  3.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暂时保留的发票
  (1)《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规格为44mm×133.35mm,联次为单张一联,即发票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2)《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面额为壹元,规格为150mm×80mm,联次为单张两联,即记账联和发票联,适用于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在收取款项时开具。
  (3)《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为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拾元(共8种),规格为150mm×80mm,联次为单张两联,即记账联和发票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人寿保险公司用于集中打印的冠名发票: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基本联次为单张一联,即发票联,根据不同使用企业单独编制发票分类代码或增加联次。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平推式机打发票: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打印或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基本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根据不同使用企业单独编制发票分类代码。
  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卷式机打发票: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打印或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基本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根据不同使用企业单独编制发票分类代码。
  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定额发票和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保持现行式样规格。
  二、发票防伪和查询
  (一)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采用解析度240dpi以上的数字喷码技术印制。
  (二)普通发票密码和奖区的覆盖,采用丝网工艺技术印制。
  (三)普通发票所使用纸张和监制章用墨,采用专用防伪纸和专色油墨。
  (四)将“发票监制章”置于紫外光(如验钞机)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呈现橘红色。
  (五)将35℃(摄氏度)以上的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钟,发票联正面的“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
  (六)将“发票监制章”置于8倍以上的放大镜下,可看到“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地税”字样。
  (七)鉴别发票真伪和查询开具信息请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拨打北京地税服务热线(010-12366),按照提示进行鉴别和查询。
  三、发票打印内容
  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等。税控机打发票必须打印的内容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经营项目、金额(大、小写)、开票日期、付款单位(个人)、收款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码等。其他机打发票必须打印的内容有经营项目、金额(大、小写)、开票日期、付款单位(个人)、收款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码等。
  四、工作安排
  (一)自2012年8月6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国标税控服务部门负责对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免费升级。
  (二)除暂时保留的发票外,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三)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纳税人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缴销手续。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平推式或卷式)自2012年8月6日起启用本公告规定的式样,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缴销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中的“(含兑奖联)”及附件1、附件2中的相关内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9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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