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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绩[2012]1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22
实施时间: 2012-5-22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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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省直单位:
  随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方式越来越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切实做好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财绩[2011]4号)等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涉及的范围和项目类别,公开选定中介机构。
  2、注重资质原则。受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具有基本从业资质和一定规模,接受过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培训。
  3、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将优先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动态管理原则。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和业绩跟踪。通过考核建档管理,建立和发展高水平的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二、中介机构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资质要求
  受托参与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除具备本行业的相应资质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20人以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须拥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资产评估机构须拥有注册资产评估师10人以上。
  2、接受过省财政厅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培训。
  3、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填写《湖南省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申请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纳入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方式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和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财政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委托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单位)必须与受托方(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从事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或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四、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选用及付费
  1、中介机构的选定。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从省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中确定入围中介机构。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按照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随机从入围中介机构中选取。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参与过预算绩效管理或具有相关方面工作经验的中介机构。
  2、委托费用的核定。一是定额计费法。按照委托项目的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二是计时工资法。根据中介机构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三是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他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委托费用可参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183号)(附件3)核定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商定。
  3、委托费用的支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用。受托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有项目管理费的,委托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没有项目管理费的,从委托方的有关工作经费中列支。支付委托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受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程序
  中介机构受托参与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应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设计方案、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等工作程序,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
  1、设计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评价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基础数据表、评价人员及分工、现场评价的选定、具体评价时间安排等内容。对具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问卷调查表,明确调查对象、方法、发放与回收等内容。评价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评价人员,评价人员应符合评价项目的专业特点,如需外聘绩效评价专家可在财政部门设立的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评价实施方案制订后,应报委托方审定。
  2、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受托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绩效评价。现场评价量应不低于30%的资金总额或单位个数。中介机构享有要求被评价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料、接受检查和调查取证的权限。要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判。对需要问卷调查的评价项目,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发放与回收工作。要对收集的评价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评分,总结归纳项目支出总体绩效,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3、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受托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建议可行。
  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和主要绩效目标;评价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的目的、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论,根据评价掌握的情况,给出评价结论;实现的主要绩效,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评价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意见建议,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需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如对评价报告存在意见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中介机构在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时须同时附交被评价单位的不同意见。
  4、提交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经评价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法人签章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委托方审核。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将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归集后交委托方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中介机构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六、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受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保障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规范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要严格中介机构资格审定,对不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从省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中注销。要明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及程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专家论证、部门会商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评价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质按量、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工作。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受托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障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托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也可直接从省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委托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申请表
  2、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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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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