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救发[2012]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发放2012年一季度临时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12年1月份—2012年3月份期间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国家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给予75元。
  三、发放时间
  2012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
  由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五、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在6月底前将补贴金发放到位;对上述措施未覆盖的特困家庭,各区县、街镇可安排资金予以帮扶。
  2、本次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是根据一季度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测算,非“固定化”临时价格补贴,各区县在发放时做好相关解释和引导工作。
  3、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4、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 成发改价调[201 2013/2/25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 成发改价调[201 2013/1/14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 成发改价调[201 2012/8/1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 发改价格[2022] 2022/8/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 成府发[2012]30 2012/7/2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 成府函[2012]2号 2012/1/16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 成发改价调[201 2013/1/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 浙政发[2004]52 2004/12/17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榕政综[2013]61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