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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04]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4-12
实施时间: 2004-4-12
法规类型: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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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清理。为制定合理的清退政策,顺利开展清退和整改工作,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对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情况进行登记摸底。现将开展清理登记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范围
  (一)清理登记的单位范围
  这次清理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其他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清理登记的人员范围
  上述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入调出人员。
  (三)清理登记的购保范围
  凡用公款为上述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均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清理登记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各部门、各地财政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清理登记工作。清理登记工作主要以单位财务核查清理的方式进行。
  清理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下旬到6月底,单位财务部门对用公款为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人员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情况进行财务核查。鉴于此次清理登记工作主要是为下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提供支持和依据,清理摸底的范围确定为:中央部门和省一级单位;各省根据行政区划选择两个地市和两个县。
  请各部门、各地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填报《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登记表(按险种划分)》、《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登记表(按单位性质划分)》(具体表样见附件),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汇总上报财政部(金融司)。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此次全国范围内的清理登记工作由财政部牵头、保监会配合,进行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地财政厅(局)、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领导
  一是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领导,对辖内清理登记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按时完成汇总分析工作。二是凡列入清理登记范围的单位,要求单位一把手重视、支持并亲自过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清理登记的意义、范围、方法和纪律要求,按时完成财务核查、汇总上报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报财务核查登记表,并据此核实填报汇总统计表,最终的清理登记报告要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三是各地、各部门汇总报告要求全面反应所辖范围内清理登记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对购买保险的类型、种类、保费资金来源及购保依据要明确说明。四是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清理材料进行重点抽查。
  (二)要保证清理登记的质量和时间
  一是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组织实施,不走过场;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展工作,不得拖延。
  (三)要严明纪律
  对不认真组织清理登记工作、不如实登记报告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甚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附表:1、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略)
  2、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3、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财政部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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