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03]15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11-4
实施时间: 2003-11-4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要按照《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就业工作的进展,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并妥善解决好原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2003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初审。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清算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原则
  (一)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企业范围。 中央管理企业参股、控股企业, 以及2001、2002、2003年3年连续盈利的中央管理企业(2003年企业财务状况以企业提供的财务快报为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原则上不拨补助资金。2001、2002、2003年3年中发生1年以上(含一年)亏损的企业,可以向中央财政申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二)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资格。申请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或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 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下岗职工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
  3、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原则上未超过3年或协议期已满但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协议期已满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对协议期已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属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2003年当年亏损、支付不起经济补偿金的企业, 由企业和总公司负责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和总公司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的部分。属于生产经营不正常、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 中央财政可在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部分的基础上,酌情补助企业自筹不足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以上补助只限于2003年当年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中央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
  1、对2001、2002、2003年3年中有1年亏损的企业, 中央财政原则上只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的部分。
  2、对2001、2002、2003年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的,中央财政在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 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部分的基础上,酌情补助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但总公司(全行业)效益较好的, 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不予补助, 由总公司负担。
  3、中央财政对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的补助。对于地方不能足额拨付社会筹集部分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2〕87号)的有关规定, 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出具《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见附件1)。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由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核拨补助资金,并相应核减中央财政补助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社会筹集不足证明的,经当地专员办核实后, 中央财政酌情补助应由社会筹集的部分,并相应核减补助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2003年度驻辽宁中央管理企业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同时进行。各总公司要按财社〔2002〕11号文件和《财政部对财社〔2002〕11号文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财社便函〔2002〕91号)的有关规定,单独汇总反映所属驻辽企业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情况、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量、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时对历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结余回收情况等。辽宁省、大连市专员办于2004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2003年度经济补偿金实际发放情况审核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五、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4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提交企业2001、2002年财务报表及2003年度财务快报,并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
  1、2003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明细表。
  2、2003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3、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定的协议书。
  4、2003年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
  5、《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
  6、中央驻辽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专员办需在附件2和有关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各企业限期修改。专员办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三)中央管理企业将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的报表等材料上报总公司后,总公司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和汇总软盘一并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各总公司的清算报告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总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所属企业职工人数、停产半停产情况、财务状况、欠发工资情况等。
  2、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下岗职工人数、 当年资金筹集数额,财政预拨资金数额、资金实际发放数额等。
  3、总公司支付所属困难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
  4、总公司支付所属企业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
  5、驻辽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等。
  六、凡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停拨下年度的补助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京财经一[2016] 2016/4/6
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 2006/1/1
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 财行[2008]253号 2008/9/4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 豫财企[2010]12 2010/9/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宁科规发[2022] 2022/12/1
辽宁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 辽财县[2011]19 2011/3/3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深 深人社规[2012] 2012/9/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坡地造林绿化工程项目 辽财农[2012]17 2012/3/14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 宁人社[2012]29 2013/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 冀政办[2002]7号 20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