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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醒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31
实施时间: 2012-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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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小型微利企业: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过,我们发现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2012年度预缴申报时也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帮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现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是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二是在办妥备案手续后,重新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数据填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今后的预缴申报中结合上年和当年的实际情况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下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办法进行一个简要介绍,以便企业更好地熟悉相关政策、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之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又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延长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了优惠的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的规定相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这与上述财税[2009]69号规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口径有所不同。对此,鉴于财税[2009]69号文规定的计算口径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做出的解释,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为了统一执行口径,因此目前执行时请企业统一按69号文件规定计算这两个指标。
  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一)2012年度预缴申报具体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等文件的规定,如果是新办的企业或者上年度未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即使当年符合小型微企业优惠条件,企业在办理2012年季度申报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应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程序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果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企业按定程序办理了备案申报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填写本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附件1)时,可以暂按优惠税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预缴申报:
  1、根据财税[2011]4号文件的规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文的要求填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此类企业暂按1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企业,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可按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此类企业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具体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如果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并经优惠备案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与5%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上述何种情况,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法定税率均为25%。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1]117号文件的规定,明年企业在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中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标准已经放宽至6万元,其他申报办法不变。
  三、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提请备案应附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可从本网站表单下载栏目下载)、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该优惠备案事项属于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确认收件资料齐全完整,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备案事项即时生效。企业在办理优惠备案后,方可办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度申报。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相关资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纳税年度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性质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非居民企业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税[2009]69号文件强调,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小微企业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每年情况可能都会发生改变,为简便操作,此类企业遇到上述情况时,其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同时分支机构就地按零进行预缴申报;否则分支机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分配表,按分配表数字就地预缴申报。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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