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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变动提醒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2
实施时间: 2012-7-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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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已于2012年6月28日发布。该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起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执行标准。为便于企业理解政策、准确申报,现对公告及执行公告后有关税前扣除口径做如下提醒:
  一、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
  1号公告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批复》(闽国税函[2012]125号)确定了我市国税局负责管征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为: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琅歧区)、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侯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8%。
  二、有关税前扣除口径
  在执行上述计税毛利率标准后,有关税前扣除口径统一如下: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扣除口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发生当期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期间扣除的上述费用以后年度不得重复扣除。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口径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当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开发产品完工结转收入时不得重复作为计算基数。
  三、执行时间
  以上计税毛利率标准及税前扣除口径从2012年度(指税款属期)开始执行。不溯及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2012年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按上述计税毛利率标准执行,对2012年度第一季度已按原计税毛利率标准计算申报的预计毛利额与按上述计税毛利率标准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应和第二季度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合计填入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5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本期金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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