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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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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批复》(闽国税函[2012]125号),现将我市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标准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侯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8%。
  二、以上计税毛利率标准从2012年度(指税款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7-6-28
实施时间: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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