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30
实施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1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土房[2010]2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售房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售房单位应对维修资金设立分账管理。
  各售房单位应对历年来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按房屋户门号对历年来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并详细填写《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附件)(以下简称《明细表》),按幢、梯、户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各售房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设立分账管理的基准日。单位维修资金余额以设立分账管理当月专户管理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为准。
  二、依托“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实现维修资金的电子化管理。
  (一)开户
  各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通过互联网登录“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申请开户,并下载《单位(业主委员会)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网址:http://gwj.xmtfj.gov.cn:8080/
  (二)分账数据预录入
  各售房单位将《明细表》数据预录入到“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
  (三)分账数据登记报备
  单位通过“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出《明细表》,加盖单位印章,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报备。
  (四)分账数据初始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明细表》与预录入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查,一致的登记入库,完成单位分账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五)单位新增维修资金,参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程序办理。在办理登记报备手续时,还应提交《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三、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
  各售房单位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本通知第一、二项工作。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单位申请提取使用、转移维修资金,原则上均应通过“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

相关附件:
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 厦地税政二[199 1998/1/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市财政统 大财行[2003]18 2003/5/16
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 2012/5/1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京建发[2024]21 2024/6/2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长政办发[2013] 2013/9/9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府[1995]50号 1995/6/14
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 2016/5/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 吉政发〔2002〕 2002/6/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 深地税发[2011] 2011/4/1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 20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