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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12]5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6-26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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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在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着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自主选择、自主决策
  中标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
  (三)先予偿付、再行追偿
  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三、试点的业务品种、范围和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首先在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开展试点。
  试点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专业担保机构
  为保障试点质量,根据财库[2011]124号文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
  五、工作要求
  1.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包括申请条件、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2.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1.2%.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担保机构按照年费率0.8% 优惠费率收取保费。
  3.专业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4.各市级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当事人,市财政局将督促其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财政局将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七、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本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示范、推广工作,形成促进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各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如有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试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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