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7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审批权限移交后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穗价〔2012〕94)悉。现复函如下:
  《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该规定不因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方式等变更而改变。
  经查证,穗价〔2012〕94号文附件所列225家医疗机构中,广东省水电二局医院、广东燕岭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具体详见附件)为中直或省属事业单位,按粤价〔2006〕131号的规定,该批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关于中央、省属、市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以编制部门核发的文件为准。
  附件:10家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相关附件:
10家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贯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 粤价[2013]175号 2013/7/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4]15 2015/1/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 沪价费[2016]2号 2016/2/23
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发改价格[2015] 2015/12/25
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 2016/7/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4/5/8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 赣财综[2014]11 2015/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 粤价发电[2013] 2013/11/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 京发改[2009]13 2009/6/26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