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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7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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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审批权限移交后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穗价〔2012〕94)悉。现复函如下:
  《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该规定不因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方式等变更而改变。
  经查证,穗价〔2012〕94号文附件所列225家医疗机构中,广东省水电二局医院、广东燕岭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具体详见附件)为中直或省属事业单位,按粤价〔2006〕131号的规定,该批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关于中央、省属、市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以编制部门核发的文件为准。
  附件:10家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相关附件:
10家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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