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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12]8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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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政策上倾斜,在措施上倾力,在服务上倾心,全力支持省会南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建筑产业,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挖潜增收,夯实财力基础,努力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一)企业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因建设规划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对企业改建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七)主动策应南昌市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排污费改环境税在江西试点,并在南昌市先行先试。
  (八)支持建筑产业做强做大,进一步优化服务、公平税负,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与此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掌握税源变动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简化涉税流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九)积极培植区域税源,优化税源结构,支持南昌做强做大经济总量,推进集团大企业聚集,为推动南昌大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提升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水平,落实金融业、文化产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南昌市建设成为现代区域金融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区、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区和商贸物流城市。
  (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十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分别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和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十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七)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八)认真落实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发挥政策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作用,支持文化企业改制、重组,引导发展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提升文化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结构中的比重。通过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引导龙头企业的资本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十九)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支持现代旅游产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三)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加大试点物流企业申报力度,支持试点物流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扶大扶强龙头物流企业发展,提升南昌现代物流业整体水平。
  (二十六)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七)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做大做强先进制造等集聚集群产业,加快高校园区建设发展,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推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大力策应培育壮大南昌优势产业基地。
  (二十八)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
  (三十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十二)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十三)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十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十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十六)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十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十八)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十一)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收入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十三)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四)支持企业改革改制,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制、业务剥离等多种方式将二、三产业分离,在壮大工业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培育发展融合城市元素的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服务、配套服务等企业。
  四、支持城市建设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促进城镇就业创业,加快推进南昌迈向现代化大都市。
  (四十五)支持安居工程建设。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十六)落实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十七)落实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最高限额政策。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
  (四十八)对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十九)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十)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十一)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对交通部门使用的港口及其码头用地;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二)以服务民生工程为重点,推进城市综合建设。落实安居工程建设、就业创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解读,使政策真正能惠及民生。
  五、全面落实支持南昌大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降低办税成本,提升管理效能,优化税收环境,明确职责,强化督导,严格追究,促进政策措施得到及时准确执行。
  (五十三)对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适当减免。
  (五十四)对企业在创业初期,或改制过程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五十五)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大南昌地税信息管税和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力度,有效整合现有南昌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资源,创新机制,理顺职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五十六)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规范地税稽查(检查)行为,实行查前告知,在南昌市辖范围内,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税机关征管的省属企业(单位)开展稽查时,实行省局稽查局统一协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五十七)建立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省、市地税部门绩效考核体系,跟踪问效,调查督导,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一流的纳税服务、高效的办税效率、优良的执法环境,助推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五十八)建立省地方税务局与南昌市及所属县(市、区)地税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省局成立支持服务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流转税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南昌市及各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相关税政部门作为协调办事机构,应主动对接,全力做好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
  (五十九)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全力建设好以南昌市为中心平台的江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受理和监督等服务,打造优质服务品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同城办税、网上办税、财税库联网、批量扣税等纳税服务新机制,不断改进“一窗式”办税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并表证单书,提高办税效率。
  (六十)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落户南昌及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企业重大项目,在开发项目建设期间至竣工投产后两年内,不得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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