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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1998]7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12-28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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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提高统筹层次,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它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目标
  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其模式是: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内系统管理。省级统筹分作两步走,第一步为初级省级统筹,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从1999年起,统一筹集和使用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建立省级调剂机制。第二步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省级统筹,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调剂管理基金。
  二、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调剂准备金由省从行业统筹结余基金中筹集,主要用于省级统筹起步初期的资金调剂。省级调剂准备金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暂按各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0.8%,由市地(含县市)从当地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省级统筹起步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区)核定基数,两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基金“统一管理、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管理办法。各市地年初要制订养老保险费征收、使用计划,核定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应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应支付离退休金总数,在各地自我调剂、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当期确有基金缺口的,应提出调剂申请,经省劳动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计划分批下拨。各级政府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级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征收和发放。因自己工作不到位、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低而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省级调剂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以上原则另行制定。
  (四)实行省级统筹前,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积累的结存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仍存在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这部分钱用于调剂余缺,弥补各地暂时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由各地代省管理。如需动用,应提出申请,经省同意才能使用,未经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
  (五)省级统筹实施后,各地均不得擅自出台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也不得随意增减统筹项目。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必须经省劳动厅批准实施。
  (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以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高速有效的运行。
  三、逐步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从1999年起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全省统一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一个基数计征。但对于目前实行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计征,且按退休费总额计征比例在20%以上的少数市地,经省批准可以分步到位。
  (二)鉴于目前全省市地、县企业缴费费率差异较大,省级统筹起步时应适当控制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
  1999年度,市地、县现行费率在26%以上的,原则上下调1个百分点;现行费率在20%以下的,原则上上调1个百分点,其余暂不调整,以后再逐步规范和统一。
  (三)11个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1999年开始调整,当年企业缴费比例不低于13%,经过3-5年的过渡逐步调整到省内企业平均缴费比例。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
  (四)2000年及其以后,全省各市地、县及11个行业调整企业缴费费率计划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1999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测算后另行下达。
  四、省级统筹的保证措施与监督
  (一)实行省级统筹后,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划和上解省级调剂金计划,并确保完成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0%以上,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以此作为考核各地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工作,要尽职尽责切实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中“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规定,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会同省劳动厅制定,另行下文。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得进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按照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标准由各级财政核拨,专项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安排。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省级调剂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以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基金流失。
  (三)实行省级统筹后,对于不能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市地,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或税收返还款,纳入省级调剂金。
  (四)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过去挤占、挪用的应限期追回。对于在省级统筹中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企业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计划,挤占、挪用基金,隐匿基金收入或其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后,暂时保留各行业的省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机构改革时再统筹研究。
  (二)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后,职工个人缴费按我省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或建立,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移交后有关政策、待遇等问题,由省劳动厅进一步调研提出具体意见,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执行。
  六、省级统筹的组织与实施
  实行省级统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从全省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与配合,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完成和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级统筹实施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不能搞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更不准趁省级统筹之机挪用基金,乱进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省劳动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实施意见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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