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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学府怡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经发[2012]2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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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国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学府怡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哈价联发[2011]1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1、按照《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五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高层1.2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服务等级和要求,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待业主大会成立后,双方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
  二、住宅电梯收费按照《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临时标准,如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执行;计收方式按照哈价联发〔201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批复自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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