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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行发[2012]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30
实施时间: 2012-9-1
失效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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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12〕1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1〕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经研究,现就学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
  1、初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
  2、高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
  3、上述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前应及时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此批复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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