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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农[2012]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0
实施时间: 2012-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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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农业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目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上调。
  二、切实加强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管理。在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各执收主体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或变相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生猪屠宰加工费,仍按照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生猪及生猪产品在经营、运输、屠宰、分销、储藏过程中的检疫规程和要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检疫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执行。
  三、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行为。接通知后应立即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收费。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贯彻落实。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林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第21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也一律废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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