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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2012]10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2
实施时间: 2012-3-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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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应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二)对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群体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对现役军人、6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群体凭有效证件实行相应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地视游览参观点情况确定。
  (三)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该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受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免收门票。
  (四)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优惠范围和标准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宗教人士等群体门票价格的优惠范围和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可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同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要求,实施优惠。
  二、严格执行定调价管理规定
  门票价格调整应按照规定,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对20元以下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各地应从严把握,其余调整幅度不得突破现有规定。
  三、积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游览参观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为景区配套服务收取的各类费用及各项优惠政策等内容,主动接受游客和社会的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工作
  各市应按照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按时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情况及上年度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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