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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
发文文号: 苏价服[2012]15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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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建委):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费优惠和租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对缓解当前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以及做好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满足住房保障需求,维护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利益,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二、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和扶持力度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执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测绘成果工本费、城市(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其下限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各级地方政府在职责权限内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规定。
  三、严格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制定,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偿还贷款本息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左右确定,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布。
  (四)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修、管理费用和偿还贷款本息。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可以包括合理利润。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气等费用。涉及部分承租人享受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减免或政府补贴待遇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和租金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做好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和租金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们的重要工作和主要任务。
  各地要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和租金管理规定。在制定具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费政策时,既要有一定优惠力度,又要保证得到有效执行;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时,既要符合规定程序,又要便于操作、切实可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意见执行不到位和存在乱收费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各项政策意见及措施落到实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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