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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德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2]1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0
实施时间: 2012-6-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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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建德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建政函〔2012〕69号)悉,该调整方案已经杭州市物价局审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政函〔2012〕69号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对血液透析治疗病人、非药物治疗病人的治疗收费应合理控制提价幅度。调整方案应按规定公布后实施。
  二、要积极稳妥地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配套实施,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改革政策同步实施。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方案,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要加强跟踪评估。你市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半年后向我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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