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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检[2012]1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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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的工作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服务发展、稳定物价、保障民生”,按照纠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集中力量整治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以明码标价为切入点,以打击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与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价格行为为目的,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和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2、餐饮和住宿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3、旅游景区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4、旅游购物定点单位的价格行为;
  5、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二)整治重点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违反规定提高服务价格的行为;
  (2)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4)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不落实的行为;
  (5)其他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4)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5)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
  (6)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3、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垄断行为。
  4、变相提高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的行为。
  5、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6、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制定游览参观点票价及交通服务价格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和具体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中,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票价及交通服务价格的行为的检查,将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期间,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和宣传发动(6月1日—6月15日)。各地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开展调查并制定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去年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主动收集有关广告和媒体报道、历年投诉举报情况,拓宽案件来源和线索,同时,通过暗访、外围调查、消费者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掌握当地旅游行业的价格行为现状及案件线索,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各市于6月20日前将调查情况与检查方案上报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2、进行行业动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整治工作的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负责人,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要求。各相关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整治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舆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好新闻报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已经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可进行公开处理和通报。积极宣传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6月16日—10月15日)。各地要根据整治范围和重点制定周密的检查方案,可区分不同的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分项、分阶段开展检查。
  1、明码标价检查。凡列入这次整治范围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留死角。
  2、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旅游景区停车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票价及交通服务价格的行为。
  3、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提价、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行为检查。检查的对象主要是餐饮、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购物定点单位、旅游景区内经营者。
  各地要及时上报重点检查的进展情况,从7月份开始各地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浙江省旅游行业价格行为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县级于每月5日前上报,各市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
  第三阶段:处理和总结整改(10月16日—11月10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抓紧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3件典型案例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分局)。
  联系人:陈跃华、欧阳柳萌,联系电话:0571-85065261、85064641,电子邮箱:85065261@zjpi.gov.cn。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是当前形势下服务于国家稳定价格总水平、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扩大内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高度,深化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价格部门自身存在越权定价或违反规定调定价的价格行为要及时纠正,立即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做好行业动员,加强行业规范。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各级价格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四)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专项整治要注重与价格服务活动相结合,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物价员队伍,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积极推进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积极探索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
  附件:浙江省旅游行业价格行为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旅游行业价格行为检查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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