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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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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继续按现行标准征收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11]62号)收悉。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你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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