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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汤原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3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7
实施时间: 2012-5-1
失效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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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汤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汤原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汤政呈[2012]5号)收悉。为加快你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县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三、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收费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至2013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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