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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龙江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2]13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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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龙政呈[2012]22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龙江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9]7号)已经到期,为保证你县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经研究,同意你县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0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你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单位给予等额补偿。
  五、你县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收缴,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此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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