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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居民阶梯电价暨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的公告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2]2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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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并全面推行阶梯电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分档电量和电价水平详见附件1。
  二、采取提价过渡措施。省电网和18个趸售县电网“一户一表”用户第1档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三年逐步过渡到位,详见附件2。原永安市供电局和原漳平市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的用户按照省电网的过渡措施执行,原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和原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供电范围内的用户分别按照永安、漳平的过渡措施执行。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详见附件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旦申请执行,需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电网企业负责免费提供和安装智能电能表,制定全省居民智能电能表换装计划和峰谷分时电价申请的受理流程,向社会公布。
  四、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问题。户籍人口在6人及以上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予以分户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的可以选择执行合表电价。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报我局同意后公布实施。
  五、电费实行按月计量按月结算。
  六、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安排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先征后返,委托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保持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解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严厉查处违反规定侵害居民利益的违价行为,对其中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坚决予以曝光。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规范执行,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为居民的政策咨询和用电申请提供更多便利。每年1月中旬前,省电力有限公司需将上一年度全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八、以上通知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在省电网直供区开展居民分时电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价[2005]商448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
  2.全省居民生活用电提价过渡价格表
  3.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价格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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