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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2]6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9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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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要求,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量分档及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度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每度电价0.50元;第二档月用电量为181-28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每度电价0.55元;第三档月用电量为281度及以上的电量,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即每度电价0.80元。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0元,分别给予10度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配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具体返还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280度×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360度,在3361度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执行。对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等情况,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四、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按此次分档电量价格的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度提高0.02元。
  五、对居民小区利用电能集中供暖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供暖用电分表计量的(居民家中有两块电表的),供暖表电量供暖期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执行,每度提高0.02元,生活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供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居民家中只有一块电表的),供暖期全部用电量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非供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六、考虑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比较复杂,加之更换电表需要一定时间,为保证阶梯电价政策的平稳实施,我省居民生活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待充分调研论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后,再择机出台。
  七、由于历史原因,我省还有少量转供电居民用户,考虑到转供电的各种因素,暂不对转供电居民用户实行阶梯电价。省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在三年内将转供电居民用户改造为“一户一表”用户,届时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对三年内未改造的单位,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八、省电力公司要为居民用户提供便捷、详细的电价、电量、电费查询方法,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材料,在用户购电时提供人工提示,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购电,为居民阶梯电价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要加快合表用户和转供电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进程,“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九、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今年居民阶梯电量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级物价部门、供电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我省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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