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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房[2012]1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5-29
实施时间: 2012-5-2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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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房屋登记程序,方便房屋登记申请人,加快房屋登记办理速度,现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分块、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为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组织验收后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予以备案。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的,其误差范围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房屋登记测绘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房屋登记机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申请房屋登记;因封闭阳台计算方法不同增加的面积,不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登记机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
  四、因拆迁(征收)导致房屋已经灭失的,拆迁人(征收人)可以持《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具结保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将相关情况在地方政府或房屋登记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五、同一栋建筑物中有多个物权的,单一物权所有权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增加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申请文件。
  六、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费,公开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禁各种搭车收费行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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