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2]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18
实施时间: 2012-1-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2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和省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已加入外国籍但仍在我市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原中国籍参保人员,现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四、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停止执行。
  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 人社部发[2014] 2015/1/1
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17/3/1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 川人社办发[201 2012/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 厦地税发[2012] 2012/3/6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 人社厅发[2011] 2011/12/2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7号 2013/9/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 津政办发[2015] 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