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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苏府[2012]63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1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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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步伐相应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着力确保城乡社会成员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经十一届市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简称“两个并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一体发展战略为总目标,以“统筹城乡、保障全民”为核心,努力创新新机制、开拓新路径、优化新服务,加速推进“两个并轨”,有效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而为全市“三区三城”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2012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这一目标,以增加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为工作重点,合理设置不同参保人群的待遇梯度,有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努力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真正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城乡养老保险并轨。2012年末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面并轨,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大制度体系。在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或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未就业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9%,城乡居民基本实现“老有所养”。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2012年末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整合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并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参保覆盖率达到99%。各统筹区内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度一体化、待遇水平一体化、经办管理一体化以及医疗救助一体化。
  三、基本原则
  (一)以民为本,和谐发展。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两个并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使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加快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城乡贯通并可转换衔接的保障机制。积极促进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持续合理增长,有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收入增长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开拓思路,创新发展。充分结合苏州客观实际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体制和经办服务模式,在积极推进“两个并轨”的过程中着力推进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依法实施,规范发展。以《社会保险法》为准则,坚持依法行政和规范操作,着力增强政策风险评估意识,努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举措
  (一)加速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一是加快推进劳动年龄段保障对象纳入“城保”的进程。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将原参加我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换算、接续后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并将在城乡各类企业务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二是整合优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在“即征即保”的基础上,探索“未征先保”模式,通过征地补偿账户换算、缴费补贴等多种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按征地保养金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保养金标准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同步调整机制,真正实现“征地、补偿、保障”三到位;三是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依据《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规定,整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将本市户籍未就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建立与缴费挂钩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加速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整合现有的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等多项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所有非就业居民的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确保实现同一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筹资水平相同、享受待遇标准一致,2012年各统筹地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同时,要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医疗质量监管的优势,有效控制费用。此外,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重点帮扶城乡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参保人员,适时提高实时救助自负医疗费用的结付比例,逐步扩大医疗救助享受人群范围,不断加大年度救助力度,全面实现城乡社会医疗救助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问题。
  (三)加速构建城乡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框架。建立完善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转移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参保居民在制度间、地区间流动时的转换衔接。此外,坚持把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衡量社会保障制度可及性和有效性的首要指标,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和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速完善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积极整合经办资源,统一基金管理办法,着力提升管理服务效率,努力实现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与制度建设的同步发展。加快建立完善市、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工作机构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网络,着力打造“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努力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政策咨询、资格认证等“一站式”服务。同时,健全城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公共平台,加快推进城乡老年居民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工作进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机制。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重要意义,迅速成立确保2012年全面实现“两个并轨”的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并轨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人社、财政、卫生、民政等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真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统筹推进。
  (二)强化宣传舆论机制。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了解“两个并轨”的实施内涵和积极作用,有效激发城乡居民踊跃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多种手段并举、多种形式并用、多种载体互补,注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着力营造有利于推进“两个并轨”的社会舆论氛围。强化日常信访接待,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推进“两个并轨”。
  (三)强化考核奖惩机制。围绕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目标,将加快实施“两个并轨”工作纳入2012年对各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抓紧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地区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通过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及时掌握各市、区“两个并轨”的推进进程和工作动态,确保2012年各项并轨目标的圆满实现。
  (四)强化财政保障机制。推进“两个并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强化政府责任,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着力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的财政资金安排。同时,要积极落实基层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专职化,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的各项经费,有效保障“两个并轨”的顺利推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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