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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2]9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7
实施时间: 2012-4-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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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浙财辽宁分公司)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新成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依据《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浙财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4月15日起,浙财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保险理赔、给付、退保业务时,使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保险业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
  二、开具发票软件必须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领购发票时进行数据导入,在进行验旧的同时,进行数据上传。
  三、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每季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614X;《保险业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613X。
  各地要做好对该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先行数据导入,再进行发票验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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