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价房[2012]1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51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1〕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按照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2、实施办法:
  (1)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以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三级水量水价比例为:1:1.5:2。
  (2)具体计收办法,根据水表结算到户情况不同,采取两种计收方式: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每户每月15m³

(含15m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级

每户每月15-22m³

(含22m³)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每户每月22m³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级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
  (2)、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的阶梯式水价由市水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计划制定
  依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水务局负责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为方便操作,原则上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数据由供水企业提供。
  2、具体计收办法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二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四、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业集团制定后报我局备案。
  五、我市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发文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七、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八、本通知发布后,原长价房〔2007〕47号《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长价房地字〔2001〕070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长价房函〔2003〕55号《关于长沙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同时废止。
  九、望城区水价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范围。
  附件:
  1、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2、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启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3/3/1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8/7/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 粤发改价格函[2 2022/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沪府发[2013]45 2013/6/2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 粤价[2013]112号 2013/5/2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 沪发改价调[202 2022/6/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启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3/3/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皖价服[2012]16 2012/9/1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 闽国税函[2002] 200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