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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09]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2-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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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先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和原则
  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证基数。对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原则上不做调整,保证地方“六费”基数。
  (二)增量调节。增量资金分配既充分考虑各地税收贡献,又适当兼顾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三)统一规范。根据规范的办法,统一确定地方合理的收入基数,并选择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支出的客观因素进行增量资金分配。
  (四)公开透明。分配办法、分配过程与分配结果公开。办法科学简明,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二、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
  每年中央财政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根据当年因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总额和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
  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
  其中,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包括:提高汽柴油等油品单位税额增加的消费税以及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转移支付采取“基数加因素”的办法,分为替代性返还和增长性补助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额=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
  (一)替代性返还。
  指替代地方原有“六费”收入基数给予的返还。即以2007年地方“六费”收入为基础,增加一定的增长率确定。未形成“六费”实际收入、“六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不作为返还基数。
  (二)增长性补助。
  从2009年起,如果改革形成的收入能够比原来测算的收入增长超过10%,中央财政将安排增长性补助。增长性补助指当年转移支付总额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的增量资金的分配,60%按照各地成品油消耗量分配,40%按照改革基期年公路规费和水路规费的比重、影响公路养护和建设以及航道养护的客观因素分配。
  影响公路养护和建设的因素为当量公路里程、路网密度、路况指数,权重分别为20%、15%和5%。成品油消耗量体现“多交税、多得益”的原则,主要根据各地批发环节销售量等因素计算。当量公路里程主要反映已建成公路养护所需支出,具体以二级公路为标准计算,对其他等级公路(扣除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根据标准中不同公路路基宽度等因素加以调整。路网密度因素主要反映应建未建道路所需支出,根据机动车拥有量、公路覆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县镇个数等因素计算。路况指数是指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测定的反映公路平整程度等状况的指标。
  影响航道养护的因素为当量航道里程。当量航道里程主要反映已有航道养护所需支出,以四级航道为标准计算,对于其他等级航道根据标准中不同航道尺度等因素加以调整。
  增长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增长性补助=成品油消耗量分配数+公路养护和建设分配数+航道养护分配数
  其中:
  成品油消耗量分配数=全国增长性补助总额×60%×(该地上年成品油消耗量÷全国上年成品油消耗量)
  公路养护和建设分配数=全国增长性补助总额×改革基期年公路规费占比×(该地当量公路里程÷全国当量公路里程×20%+该地路网密度因素×15%+该地路况指数因素×5%)
  航道养护分配数=全国增长性补助总额×改革基期年水路规费占比×(该地当量航道里程÷全国当量航道里程×40%)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在年度执行中,财政部根据年初预算和执行情况,按照确定的转移支付数额,及时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地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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