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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清理规范运用信息化处理工商业务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2007]2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07-10-29
实施时间: 2007-10-29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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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信息化技术在工商业务中的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提升监管服务能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地方在运用信息化处理工商业务过程中的不规范收费行为,损害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决定对全系统信息化过程中的收费行为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整改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收费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对乱收费问题多次发文加以制止。对系统内的收费问题,总局始终摆在重要位置,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多次部署清理整顿,在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切实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的明确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理好收费问题对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和执法“四个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树立良好工商形象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清理整改和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目标任务
  (一)清理规范的期限
  从10月下旬开始,今年底以前结束。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合作企业在使用信息化系统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企业登记、企业年检以及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等工商业务,以及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除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1、收费是否有依据,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收费的主体、标准、期限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3、收费使用的票据是否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经核定缴纳税收的收费是否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发票。
  4、收费的项目、依据、主体、期限、标准等是否已公示。
  5、是否存在与《通知》规定的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捆绑”、“搭车”,终止非信息化方式办理业务等强制性收费现象。
  6、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实行的是否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1、收费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费。
  2、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时不得擅自变更收费主体、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企业网上年检等网上服务收费项目必须由工商机关或其事业单位执收,将其交由企业收取的行为必须一律停止。
  3、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或者税务部门核定的发票。
  4、收费的项目、依据、主体、标准、期限等信息必须在政务网站、办事大厅以及申办文书规范等显著位置公示。
  5、收费业务项目的办理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将信息化收费服务项目与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项目“捆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采用非信息化方式申办工商业务。
  6、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实行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要求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的领导。要注意处理好清理整改规范与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工商业务的关系,特别是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信息化建设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妥善处理与合作方的关系。要以清理整改规范工作为契机,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争取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财政经费保障,同时要转变对信息化建设资金的分配观念,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与日常办公经费结合起来,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逐步加大投入,编制好预算,确保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和稳定,确保信息化建设、业务应用以及对社会公众服务水平的连续和稳定。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各级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的领导,必要时要组织督促检查,并在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局将对各地开展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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