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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暂停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5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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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出租汽车自4月1日开始收取燃油附加费以来,有效地缓解了因油价上涨而给出租汽车经营者带来的运营压力,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发展。近期,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于5月10和6月9日两次下调了成品油价格,我市93#汽油零售价格已由起征燃油附加费时的7.84元/升回落到7.17元/升,按照我市出租汽车油价联动机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6月12日零时起我市出租汽车暂停收取燃油附加费。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经营者)应自行清除提示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标贴,已将燃油附加费计入计价器的经营单位,应重新调整计价器,并按规定时间暂停收取燃油附加费。
  各级价格和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时间暂停收取燃油附加费或采取其他方式继续收取燃油附加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出租汽车行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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