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2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2]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9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加大对困难人群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苏州市区2012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做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增加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950元提高到10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00元提高到1450元。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中,由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标准分别提高为:在职职工由2500元提高到2800元,退休人员由3000元提高到3300元。
  三、提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
  已办理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发生血友病专科治疗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60000元,结付比例不变。
  四、提高对特困人员的实时医疗救助标准
  经审定的特困人员,在苏州市市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的医疗救助的标准由80%提高至85%,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80%提高至85%。
  五、拓展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参保人员可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阳光健身卡”或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使用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使用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六、提高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筹资标准,将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统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残疾军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0元。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七、提高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
  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现行700元提高到900元。
  以上政策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根据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 哈政办发[2004] 2004/8/1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 杭劳社医[2004] 2004/4/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 浙政办发[2022] 2022/3/15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医保发[2023] 2023/11/8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1997] 1997/9/16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医保发[2021] 2021/10/18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 2012/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豫政[2007]68号 2007/10/7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 冀医保字[2021] 2021/2/26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城镇 宁价费发[2003] 20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