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6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16000元;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8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死亡待遇,仍按我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9号)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 湘社险[2011]7号 2011/4/2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 粤社保[2004]13 2004/4/1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 国办发[2001]14 2001/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1999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 津劳局[2000]21 2000/1/2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 2005/7/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 粤劳社[2002]70 2002/4/15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国办发[2015]3号 2015/1/12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 豫劳社养老[200 2007/7/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丧葬 粤劳社函[2003] 200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