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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6-20
实施时间: 2012-6-20
法规类型: 股市 期货 债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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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制度发展,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国证监会在总结QFII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7月5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fengjing@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资者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附件3);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账户资产属合格投资者的客户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股指期货;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关于《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增强国内市场信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国证监会对《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始QFII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对QFII的资格条件、资金汇出入等都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共同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我会同时发布《通知》,放宽了长期投资机构的资格标准,允许QFII分别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增加运作便利。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QFII外汇管理规定,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同时增加QFII开立资金账户的便利,放松QFII资金锁定期和汇出入限制。
  2012年以来,随着国际收支形势有所好转,我们加快了QFII资格审批速度,目前已累计批准172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近5个月QFII获批家数和投资额度已超过此前几年总和。4月3日,我会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宣布新增500亿美元QFII投资额度,QFII总投资额度增加至800亿美元。
  二、目前《通知》存在的主要问题
  QFII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QFII规模仍然较小,持股市值仅占A股流通市值的1.1%。考虑到2006年颁布的QFII法规已实施六年,在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积极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背景下,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予以调整:一是QFII资格标准、投资额度限制较严,QFII总体规模较小。目前对QFII的管理证券资产规模、商业银行世界排名、证券公司的实收资本等资格要求较高,限制了部分境外机构申请QFII资格。二是投资运作不够便利。《通知》已允许QFII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选择3家交易券商,但由于交易制度限制,QFII实际只能分别在上海、深圳分别选择1家券商。三是账户管理不够灵活。QFII可以为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但QFII的不同客户资产只能集中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不便于QFII投资运作和加强监管。
  三、主要修改内容
  今年以来,我们多次与相关部门和QFII机构进行座谈,听取对QFII制度发展的建议,根据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简化QFII审批程序,降低资格要求,放宽开立证券账户限制,扩大投资范围,增加投资运作便利,完善对QFII投资运作的监管制度,确保风险可控。《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化QFII资格申请程序
  《通知》第二条修改为: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资者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二)降低资格要求,放宽运作限制,扩大投资范围
  1、降低QFII资格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等:经营业务或成立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时间由30年降为5年,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美元降为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证券资产规模由100亿美元降为50亿美元;
  商业银行:总资产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修改为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证券资产规模由100亿美元降为50亿美元。
  2、允许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满足QFII选择多券商需求
  《通知》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登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规定》删除了《通知》第六条中“一一”的表述,实现QFII一个资金账户分别在不同券商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满足其选择多家券商的需求,增加QFII投资运作便利。
  3、增加QFII账户管理便利
  为允许QFII为管理的不同客户资金开立独立账户,增加QFII运作便利和透明度,《规定》将《通知》第七条、第八条合并表述为: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
  扩大QFII投资范围,放宽持股比例限制
  《规定》在纳入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还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同时,放宽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此外,为满足QFII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产品的需要,增加QFII运作便利,《规定》第七条后增加一项: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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