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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财字[2012]34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6-7
实施时间: 2012-6-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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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解决台商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省财政厅、商务厅设立了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为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风险准备金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550号)的规定,省商务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皖台经贸合作,切实解决台商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8号)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550号)的精神,设立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风险准备金的作用,结合我省利用外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 风险准备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为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的由合作银行审核通过的台商投资企业、经审批的台商投资企业在皖再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投资贷款中的逾期贷款提供代偿。风险准备金承担代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为其本金总额。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收取企业担保费用。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运作的第一年度内,贷款余额放大至风险准备金本金的五倍;在运作正常、风险控制良好的前提下,逐步放大至十倍。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使用、公开透明、科学评审、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为风险准备金的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审核推荐委员会,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实施细则》对申请贷款的台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推荐。审核推荐委员会由两厅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与银行签订《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风险准备金为省商务厅、财政厅向所有签订该合作协议银行(含其支行、分行,下同)推荐的台商投资企业逾期贷款提供代偿。
  第七条 设立省台商投资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风险保证金),用于贷款出现呆坏账的代偿。
  第四章 申请企业条件及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依法审批并注册登记,上年度通过主管部门联合年检的台商投资企业、资金来源地为台湾(或股东中有台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审批的台商投资企业在皖再投资企业。
  2.申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成长性好、效益佳;申请项目投资贷款的实际到位投资(实收资本)须不低于注册资本及项目投资总额的50%。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4.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年度不亏损。
  5.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房地产及限制类项目原则上不予担保。
  第九条 申请贷款企业须提供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贷款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不含给市、县商务及财政等部门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台商投资企业贷款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注册资本、实际投资及资金来源和实际股东、贷款额度及期限、担保措施等。
  2.省台商投资企业贷款申请书(见附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身份的有效证明等。
  4.担保方式及相关资料。
  5.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
  6.银行要求项目贷款的相关资料。
  7.企业缴纳风险保证金承诺书,内容为本公司承诺:“保证已经完全理解专项贷款业务,同意按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对于风险保证金的缴纳和代偿扣划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第五章 企业担保措施
  第十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抵押、股权及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个人资产保证、担保机构担保以及符合银行担保条件的其它企业担保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组合等方式提供担保。除此以外,银行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其它任何担保或质押,鼓励银行不断创新及简化企业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具有公允价值的房产、设备运输工具、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以出口退税账户作为担保措施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按企业在此之前半年内出口退税额确定。如贷款到期未还,贷款银行将直接从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中扣还。贷款银行如认为企业贷款出现风险可能较大时,与省商务厅、财政厅商定后,可以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提前进行冻结,只进不出。
  第六章 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限额视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规模、进出口额、盈利能力及资产负债率等情况而定,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台商投资企业在皖再投资企业项目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台商投资或中方合资方实际到位投资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6至9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在贷款期限及限额内,可采用流动资金循环额度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符合下浮利率条件的优质客户、小微客户,应执行下浮利率;在特殊情况下,经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意后可适当上浮利率,但应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以内。除贷款利息、《实施细则》规定的风险保证金外,银行及各单位不得再收取企业任何形式的资金、费用。
  第七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企业向当地市或县(市、区)的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专项贷款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省台商投资企业贷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办理推荐函。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委员会对台商投资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后,省商务厅、财政厅分批(原则上每个月1次)向贷款银行出具《省台资企业专项贷款确认函》,确定贷款的企业和额度、企业担保措施及风险保证金缴纳、贷款银行等情况。确认函有效期限为2个月,逾期没有办结的需到省商务厅、财政厅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手续及操作流程,对确认函内企业的银行信用、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确定是否放贷、具体贷款金额(可以安排一部分贸易融资),并与企业签订发放贷款相关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出具《企业风险保证金缴纳通知书》,通知贷款企业将确定贷款额的2%的风险保证金交到贷款银行专户,贷款银行确认后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自第二次使用专项贷款始,只对单次贷款额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限额的部分按2%的比例补缴企业风险保证金;若单次贷款数额未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限额的,不需要再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
  第八章 风险控制与跟踪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考查、审核、推荐责任,切实履行跟踪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及贷款银行通报,并及时果断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贷款安全。专项贷款逾期后,要积极利用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配合银行催收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应密切关注专项贷款企业资金流量动态,跟踪其经营及出口退税账户资金进出等情况,督查企业按期归还贷款。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通报,同时积极依法采取资产保全等有效措施,也可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
  第九章 催收代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其获得的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专项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要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通报情况并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的相关规定,负责积极催收企业欠款并适时办理资产保全等相关手续,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贷款银行催收企业欠款。在企业贷款逾期达1个月时,贷款银行仍未办妥资产保全等手续及进行有效催收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银行及商务、财政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仍未收回的,视为形成贷款呆坏帐。贷款银行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交《关于申请代偿台商企业专项贷款的报告》及对企业采取经济、法律等措施的有关资料,要求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予以代偿。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出具《关于同意代偿台商企业专项贷款的通知》,并通知专户银行代偿。
  第二十四条 贷款呆坏帐的代偿,由风险保证金代偿70%,风险准备金代偿15%,贷款银行承担15%。如企业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代偿的,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代偿。
  第二十五条 呆坏账代偿后,贷款银行继续负责催收该逾期贷款。催收回来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奖励资金后,优先按代偿比例偿还风险准备金、贷款银行承担的损失,剩余部分用于补回风险保证金。企业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来的,发生的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由贷款银行、风险准备金、风险保证金分别按15%、15%、70%的比例承担。
  第十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呆坏账催收激励机制,对采取积极手段催收回呆坏账的银行、基层商务及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从收回贷款中列支,具体金额在实际收回贷款的5%以内。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弄虚作假以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省商务厅、财政厅、贷款银行将予以通报,其逾期还贷等信息将记入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在清偿完逾期贷款本息前停止其申报有关商务政策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商务及财政部门推荐的企业,1年内发生1次贷款呆坏帐的,将进行通报并降低市、县贷款额度;发生2次呆坏账的,将暂停贷款推荐权,并扣留该市、县上年度商务工作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等归还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银行和商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及签订的《安徽省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等规定,任何一方不按文件及协议规定执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相互间的合作,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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