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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2]34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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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电网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12年全国各省区统一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方案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我省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冬夏季居民阶梯电价
  夏季从4月至10月(共计7个月),冬季从11月至次年3月(共计5个月)。夏季第一档月用电量220度(含)以内,第二档月用电量221—360度(含),第三档月用电量在361度(含)以上;冬季第一档月用电量160度(含)以内,第二档月用电量161—290度(含),第三档月用电量291度(含)以上。第一档电价标准维持现行电价不变,第二档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度加价0.3元。
  二、实施范围
  海南电网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管理到户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由物业小区报装抄表收费的用户为合表居民用户,这部分居民用户不属于这次居民阶梯电价执行的范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三、合表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每度加价0.0212元。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路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福利院、敬老院、非营利性寺庙和教堂、公益广告、小区公共照明以及电梯、消防等用户。
  四、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设置10度免费电量,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五、对“户”的认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对于一“户”内多个家庭合住的用户,若在执行过程中费用确实增加太多,可向当地供电部门反映,由供电部门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可分线分表计量后作为多户处理,或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六、抄表时间。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七、海南电网公司应加快对居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质量,为全面实行阶梯电价创造条件。在实施阶梯电价过程中,要为用户提供电量消费情况及计费依据,并做好解释工作。
  八、海南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妥善处理好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反馈。
  九、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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