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实时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医管[2011]5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32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实时结算事宜明确如下。
  一、结算范围
  (一)以下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时结算
  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非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内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
  (二)以下费用不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时结算
  1、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应同时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至今未参保的职工,其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2、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二、信息工作及其他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修订版)的要求,以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库、药品目录库以及疾病编码库的规定,做好本院的目录匹配和信息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我局将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 闽政办[2014]10 2014/7/13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粤府令第203号 2015/1/1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8/1/1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川劳险[1997]11 1997/6/23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3年度医 苏人保规[2013] 2013/1/1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1999/1/2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 琼府[2001]59号 2001/7/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 2012/1/1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浙劳险[1997]62 1997/4/1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纳入 青人社发[2015] 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