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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06]7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21
实施时间: 2006-8-2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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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006年7月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已基本结束。从报送的情况看,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等文件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但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报送交强险统计数据工作中存在问题。为提高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切实做好交强险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学习交强险统计制度等有关文件的内容,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理解交强险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指标间钩稽关系等报送规范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应加大技术力度,切实做好交强险统计数据报送的信息系统,完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交强险统计指标数据取值的完整性、一致性,以及上报中国保监会交强险统计数据的及时性。
  三、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交强险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对数据异常的交强险统计指标,应及时查找原因,对错误数据,应及时纠正。
  四、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高本系统交强险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根据交强险业务实际,为全面反映交强险经营情况,中国保监会增补、修正了部分交强险统计指标(见附件,电子版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增补和修正的指标内容,及时对本公司对接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交强险统计制度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附件:1.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指标--报送至省级(二级)(略)
  2.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修正表(一)(略)
  3.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修正表(二)(略)
  4.交强险损益表(略)
  5.交强险校验关系式修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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