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2]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8
实施时间: 2012-3-8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2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专业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自2012年起,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选聘职业道德高尚、专业水平较高、授课效果好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组成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的目的和管理原则建立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是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授课老师的管理、壮大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水平的有效措施,将有助于为各层次、各类别的会计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学,有助于规范各单位、各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我区会计人员师资库按照“择优入库、结构合理、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管理区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以下简称“区直师资库”),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管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以下简称“各市师资库”)。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备案的师资,应予以对外公布,供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主管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选择、使用。
  二、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请进入区直师资库和各市师资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财会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中级会计师(含)以上职称或者经济类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称或资格;
  3.具有6年(含)以上财会教学经验或实务工作经验;
  4.教学能力较强,专业功底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授课内容新颖,表达能力较强,能理论联系实际。
  (二)申报程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程序,建立区直和各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
  1.填写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填写《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申请备案表》(附件1),同时,附上学历、职称或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填写申请表时,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专长,在申请表中注明教授对象的初级、中级、高级等层次。同时,按照“师资主讲方向和内容参照表”(附件2),确定自己的主讲方向和内容,其中,授课方向的选择不得超过3个。根据主讲方向,参照附件2,在申请表中详细列明主讲方向具体的课程名称。主讲的具体课程名称不得超过5个。
  2.提交申请表。具备条件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在每年的3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门。其中,申请进入区直师资库的人员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交材料,申请进入各市师资库的人员向各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提交材料。经审核备案的师资,进入区直师资库或各地师资库,由财政部门建立信息档案,进行登记、备案、公布等管理。进入各市师资库的名单,由各市统一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的使用和管理
  (一)师资库实行定期对外公布制度。
  入选区直师资库和各市师资库的人员名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地财政部门对外公布,原则上一年公布一次。当年公布的师资可以开展对当年度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进入区直和各市师资库的师资信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广西财政会计网”公布师资的信息,供有关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选择、聘请。
  (二)入选师资应履行的职责。
  入选师资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班;
  2.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积极准备教案,并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多媒体讲课提纲和内容;
  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的制定、培训内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指定对象开展免费、志愿性的培训教学;
  5.参加会计行业内的业务交流和有关活动。
  (三)师资的使用。
  符合条件且在财政部门备案可以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区直业务主管单位,在举办面授培训班时,应当从区直师资库或者各市师资库中至少选择一名师资开展教学活动,其余授课内容可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业务特点选聘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师资开展教学活动。
  经财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区直和各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在举办面授培训班时,应当从区直师资库或者各市师资库中选聘师资开展教学。
  各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应当从本市师资库中选聘师资开展教学,也可从区直师资库中选择师资进行教学。
  (四)师资库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师资库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师资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1.对没有按照规定在区直师资库或各市师资库中选择师资开展教学活动的系统或行业区直业务主管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其举办培训班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不予认可。
  2.区直师资库和各市师资库实行分级考核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分别对区直师资和各市师资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抽查和综合考核。
  对职业道德较差,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教案准备不充分,教学质量差;与培训单位和培训机构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教学走过场;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参与志愿教学支援活动等违规的师资,一经查实,实行淘汰制度,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师资。
  对教学质量好、师德高尚、受到广大会计人员和培训单位欢迎和肯定的师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推荐使用,也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推荐使用,经自治区财政厅考核优秀者,将择优作为网上继续教育师资。
  3.师资库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备案的制度,对愿意继续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老师,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填写《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申请备案表》(附件1),对上年度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小结,报区直和各市财政部门申请备案后,予以对外公布。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