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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采[2012]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6-7
实施时间: 2012-6-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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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财办[2012]17号)的要求,今年6月至11月将组织开展2012年全区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目的
  开展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使采购代理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依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其工作质量的提高,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这次检查考核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来开展的第一次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意义非常重大。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查找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的措施;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理、处罚;通过考核,对采购代理机构建设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
  二、检查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考核范围:本次检查考核范围是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对象:全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区外来桂备案执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区内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2012年自治区财政厅检查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名单》(附件1)。
  三、检查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三)《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03〕120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4号);
  (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桂财监〔2009〕11号);
  (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3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65号)。
  四、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参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03〕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4号)所列的检查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标准。检查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如下(按两个年度分别考核):
  (一)基础工作考核。标准分为15分;
  1.岗位设置。标准分为1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5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零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衡机制的,记0.5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零分。
  2.人员技能。标准分为2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其中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记2分;达不到60%的,记零分。
  3.业务培训。标准分为5分。
  (1)每年每季度开展内部业务培训二次以上(含二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的,记1分;每季度培训未达二次的,记零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95%(含95%)以上的,记4分;未达到95%的,记零分。
  4.档案管理。标准分为2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5分;没有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的,记零分。
  (2)归档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1.5分;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1.5分为止。
  5.收费和资金管理。标准分为3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且按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记1.5分;不按按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记零分,财务支出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记1.5分;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规定的,记零分。
  6.基础数据库建设。标准分2分。
  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商品价格库、供应商资料库等基础数据库的记2分;功能不完善的相应扣分,扣完2分为止。
  (二)代理程序考核。标准分为45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标准分为2分。
  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与采购人签订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记零分。
  2.执行采购方式。标准分为5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5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零分。
  3.编制采购文件。标准分为10分。
  编制的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合法、合规、科学、细致、严谨,没有出现差错的记10分;如出现原则性差错,每出现一次扣1分;出现一般性差错每出现一次扣0.2分,扣完10分为止。出现倾向性条款经专家评委依法依规确认的记零分。
  4.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标准分为6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5.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标准分为5分。
  采购活动组织计划周密、采购工作程序合法合规,受到各方好评的,记5分;采购活动组织不周或混乱,为此被采购人、供应商或专家评委有效投诉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为此导致采购失败的,记零分。
  6.抽取评审专家。标准分为3分。
  按规定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记3分;未按规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7.组织评审委员会。标准分为3分。
  按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记3分;未按规定组织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8.反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标准分为3分。
  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的,记3分;漏报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9.督促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标准分3分。
  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或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记3分;延期一次扣0.5分,扣完3分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10.采购资料备案。标准分为5分。
  按规定将采购代理协议、采购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必须备案的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记5分;漏项、缺项或者迟报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三)服务质量和业绩考核。标准分为2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采购的,记5分;不能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采购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集中采购机构在与采购人之间办理各项手续时,双方应签字确认办理时间,以区分责任。采购人在送达采购计划后不按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2.按时退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记2分。每违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3.考核期内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3分;采购价格超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出现一例扣1分,扣完3分为止。
  4.考核期内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现象,或者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疑义,不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或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不属实的,记5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有疑义,继续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属实的,记零分。
  5.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80%(含80%)以上的,记3分;达不到80%的,记零分。
  6.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满意度达到80%(含80%)以上的,记2分;未达到80%的,记零分。
  以上5、6项以无记名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四)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情况考核。标准分为10分;
  1.考核期内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记5分。
  2.建立健全内部廉洁自律制度,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内部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记5分。
  出现违法违纪案件被有关部门及内部检查核实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五)信息统计考核。标准分为10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10分;迟报一天扣0.5分,漏报一项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六)其他应当检查考核的事项。
  五、检查考核机构、人员组成及组织实施
  (一)检查考核机构和人员组成。
  检查考核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牵头,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及厅纪检监察室配合。检查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及市县财政系统抽调人员联合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组分十四个工作小组进行,每个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
  检查考核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各市财政局配合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部署督查和指导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工作、确定检查考核的等次、通报检查考核结果,监督整改措施落实;市级财政部门受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负责协调配合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执业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检查考核工作小组要现场核查采购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开标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项目卷宗档案管理、专家抽取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小组重点抽查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以下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在800万以上的;
  2.整个项目出现废标情形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质疑、投诉情形的;
  4.项目出现候选人第一名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由第二名候选人顺延为中标(成交)人的。
  六、检查考核等次的评定。
  (一)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
  采购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单独检查考核计分,汇总时与总公司的得分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其最后得分。
  (二)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视为考核“不合格”: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与申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要求不符的。
  2.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行政处罚的。
  3.区内采购代理机构、区外采购代理机构在广西各地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4.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情节严重的。
  5.采购代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考核的。
  6.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参加自治区财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员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
  七、检查考核的工作安排
  检查考核时间从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
  检查考核对象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以下材料:
  1.《区内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区外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3.《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4)
  4.《政府采购委托项目情况表》(附件5)
  5.《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评分表》(附件6)
  6.被考核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查自纠阶段内,整理报送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进行采购活动的专家抽取记录资料。
  7.被考核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查自纠阶段内,整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被考核机构收取、退还、管理的“三金”(指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报表、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检查考核小组入场检查时,如实提供给检查小组检查考核。
  被检查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三金”财务资料除外)一并装订成册,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材料的采购代理机构视同拒绝监督检查考核。
  (二)现场检查和重点抽取阶段(7月1日-8月20日)。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检查考核小组的分工,十四个检查考核小组分别派驻十四个市,市财政部门在相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协助下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小组在核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原件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现场检查考核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现场检查考核通知书。检查考核工作小组要按照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及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分,填写《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评分表》。
  (三)汇总上报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检查考核工作小组在8月21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四)确定和公示检查考核阶段(9月1日-9月30日)。
  自治区财政厅将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等次,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反馈整改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自治区财政厅对所有被检查考核单位下达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结论,对存在问题需要的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检查考核的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六)总结通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全区采购代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财政部。
  八、检查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检查考核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考核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督促所管辖县(市、区)和所属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各阶段的检查考核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检查考核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证检查考核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配备有关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分明,确保检查考核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工作全面、真实、不留死角。通过检查考核,查找问题和症结,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检查考核工作务求优质高效,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
  (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确保检查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提供检查考核的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查考核材料,实事求是地接受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剖析,落实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促进政府采购代理事业的发展。
  附件:1.2012年自治区财政厅检查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2.区内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3.区外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4.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
  5.政府采购委托项目情况表
  6.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评分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表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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