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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企一[2012]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5-30
实施时间: 2012-5-30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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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精神,现将我市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财政局行使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工作事项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企业一处)办理。天津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市财政局审批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3),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5);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6);
  (九)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7)、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附件8)。
  三、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申请(附件1),并如实向市财政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9);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10);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附件6);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二)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
  四、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一份。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当协助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五、市财政局受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市财政局进行核实。
  六、市财政局在征得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意见后,根据《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书面决定。
  七、申请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到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向市财政局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其业务范围按照《办法》第五条执行,其持有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也可以在办理相关变更事项时同时变更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上的资产评估范围。
  九、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四)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
  (五)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
  (六)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专职的条件:
  (一)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保管;
  (二)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满足上款第(一)、(三)、(四)项。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若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时,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 ,市财政局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财政局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财政局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市财政局对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及时予以公告。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注销后,应当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11)、《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12),附送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
  十六、市财政局准予申请人变更备案的,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协会办理网络变更等手续后,变更事项涉及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内容的,向市财政局申请换发新证书。
  市财政局不予批准申请人变更备案的,申请人已发生的变更行为违反《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十七、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合并的,自合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市财政局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被合并方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组织形式转换的,自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
  十八、年度报备是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行政许可部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备案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4);
  (二)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15);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附件16);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六)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保管的证明材料、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七)年度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17);
  (八)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市财政局。
  十九、市财政局依照《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市财政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二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企一[2005]39号)、《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企一[2006]3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企一[2008]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企一[200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设立______________的申请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6.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7.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8.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9.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10.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1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1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13.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
  14.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15.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16.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
  17.年度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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