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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公字[2012]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2-6-18
实施时间: 2012-6-18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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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加强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倡导价值投资理念,改善市场生态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四、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五、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六、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七、上市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八、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上市公司,本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媒体说明会。
  九、上市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本所鼓励其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十、上市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十一、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本所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本所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投诉。
  对存在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不畅、投资者投诉较多或其他违反本通知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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