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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资[2012]16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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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阶梯电价从现行按月用电量累进加价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调整,仍为每千瓦时0.538元;第二档电量为2761-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为每千瓦时0.588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为每千瓦时0.838元。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按高峰、低谷合计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均同步加价5分钱、0.3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不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期电费根据当期抄见电量按全年各分档电量标准和对应的电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三、新装或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四、安装电卡表的居民用户,以年为周期按照全年分档电量标准从一档至三档依次购买。
  五、“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
  六、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实行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以上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今年7月1日后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的一半确定。7月1日前后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天数确定。
  八、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调整工作时间紧,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和电力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政策透明度,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要开展跟踪检查,确保电价政策执行不走样,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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